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957  日期2010-02-25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结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原有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作适当修改和补充,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统一管理。需要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修改评标专家信息或限制评标专家一定时间评标权的,由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通过“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并向省招标办提交书面报告。省招标办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及时审核各地输入的相关信息,调整相关评标专家库。 
二、评标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专家(或其家人)应主动向所属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由招投标监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调整: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职称、职务发生变化的; 
(三)工作单位调动的; 
(四)单位和家庭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涉及犯罪案件的; 
(六)因身体健康等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当评标专家的; 
(七)迁到外地或死亡的; 
(八)不再愿意担任评标专家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评标专家(或其家人)未及时报告的,一经确认,招投标监管机构可直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评标专家因工作调动需调整所在分册的,应向新单位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请原单位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由新单位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报省招标办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可以推荐本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参加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代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评标专家抽取必须通过“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各地不得自行建库并从中抽取评标专家。 
六、取消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评标专家分册。招标工程在县域范围内的,必须将该县所在省辖市的评标专家库与该县的评标专家库合并后抽取评标专家,也可直接从该县所在省辖市或本省异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济标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2人,技术标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3人。只有在技术标评委超过3人时,招标人代表方可有1人参加技术标评审。 
八、严格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管理。各地应建立独立的评标专家抽取室,抓紧配置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2007年第四季度为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建设和运行过渡期。2008年4月1日之前,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通知工作必须全部通过语音通知系统进行。 
九、加强评标过程监管。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必须独立进行评标,不得相互讨论。确有讨论需要的,须由评标专家提出,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并在招投标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十、评标专家应认真审阅投标文件,恪守职业道德,对自己的评审结论写出相应理由,并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采用计分评标办法的,必须对评标中的所有得分点、扣分点作详细表述。 
十一、各地应积极推行评标结果公示制度。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应对外进行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每个省辖市必须至少明确市区或者1个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在12月31日以前报省招标办。2008年3月底以前,各市应将评标结果公示试点工作情况向省招标办报告。 
评标结果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招标办另行制定下发。 
十二、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综合考评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本地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重点考评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社会反映等情况,有关考评结果将作为是否报请省招标办续聘的依据。 
十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招标办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