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政府采购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

来源:本站  浏览量:1487  日期2020-07-14

 

当前,全国人民都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急需大量的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疗物资,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都在紧急采购该类物资,用于支持一线的医护人员和患者。在这种情况下,何谓紧急采购?紧急采购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如何做好其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下面笔者结合相关政策法律和采购实践做一些粗浅分析和探讨,供疫情防控期间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参考。

一、现行法律规定下的紧急采购

1.紧急采购非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行的采购方式共有六种,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财政部,财政部迄今为止没有认定其他采购方式。因此,政府采购实际采用的采购方式是五种。

这样看来,紧急采购并非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笔者认为,紧急采购是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定采购情形。换言之,采购人在紧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所需货物或服务。

2月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规定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此前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后一个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釆购质量。

2.紧急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紧急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且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是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采购人与某一个供应商直接采购,故有人将这一采购方式称为直接采购或紧急采购,但这种表述并不是严谨的表述,更非法定表述。

二、疫情下的部分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当前,防止疫情扩大并积极施救患者刻不容缓。当下疫情急需大量的医疗物资用于一线防疫,而部分医疗物资又严重匮乏,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周期长,不能满足医疗救治需求,故在此种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急需的医疗物资或其他相关物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对于非紧俏医疗物资、其他一般性非疫情急需物资以及货源充足的物资包括医疗物资,应当采用招标或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疫情情形下的一切采购都假借疫情之名,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全部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尤其要从严把控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在这一方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应切实承担起应有的法律审核责任。

三、紧急采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1.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期间的招标采购政策。除了上文提到财政部印发的两个通知外,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发布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通知》提出,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特别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发布了《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66号),明确提出要实行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电子化、便利化。

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提出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同时公布《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医用防护服、N95医用级防护口罩等10类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将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近日也建立了联需、联采、联运的“三联”工作机制,明确在疫情正式解除前凡属于保障疫情的防控采购项目,全部按照军队应急采购规定明确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2.严把采购合同管理

基于采购医疗物资用途的特殊性,尤其要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采购物资的质量及违约责任,并严把验收环节。当前情形下,如果因为采购的医疗物资出现质量问题而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造成疫情扩大等严重局面,面临的就不仅仅是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的法律责任,一级政府都可能会成为舆论的热点、焦点。因此,各级政府及采购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对采购合同的编制、签订和履行高度重视,切勿顾此失彼。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就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明确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

3.疫情采购可参照选择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

对于当前疫情防控下央企包括国有企业的采购,由于现行法律除了《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外,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标的物的采购必须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故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经济、有利于竞争的宗旨,可以参照选择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实践中,央企及国有企业的采购有着自上而下的采购管理规定,实际上也在参照适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因此当前形势下遵循相关规定并履行审批程序实施采购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涉及抢险救灾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专门指出,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4.依法合规实施抗击疫情物资采购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法律顾问等的法律防控作用,并做好各方协同,依法合规完成抗击疫情重要物资的采购。

 

综上,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下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仍然是基本原则和采购方式,只有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切勿主观认为凡是抗疫物资都属于紧急需求物资而不加甄别地一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是假借抗击疫情之名行规避法律之实,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作者:冯宪军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