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9]5号)

来源:本站  浏览量:2348  日期2009-04-30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万元)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活动。

第六条 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监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工程监理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第八条 投标资格审查提倡资格后审,邀请招标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超过15名时,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确定不少于9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监

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应当确定不少于7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九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监理招标需要的资料;

(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递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申请书、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进行资格预审;

(五)必要时召开投标预备会或者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

(九)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及确定预中标单位;

(十)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监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其技术人员应当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并应当达到相应招标代理机构的标准,经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后方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监理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质量控制要求,安全监督要求,工期进度控制要求,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概(预)算价格;

(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资格审查条件;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监理取费应当严格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挂靠投标行为。

投标报价低于国家规定取费标准下限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2万元,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实行投标保证金托管制度。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该托管账户,并由该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向招标人和责任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招标结

束后,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凭招标人及责任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证明,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该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即按照规定标准有资格完成该工程监理的投标人)内容的责令

改正,没有改正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售给投标人。

招标人发售的招文件只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严禁投标人将在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作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机构人员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启封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并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单位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评委和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员数量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将在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作为拟派监理人员参加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拟派监理人员方面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 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禁止采用最低报价法招标。

综合评价法内容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采用满分制扣分法评标,商务标应当采用接近评标标底法评标。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包装送达指定地点,开标实行两阶段方式:即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标结果出来后,应立即公布或者封存评标结果,然后再开商务标对其进行评定,两次评标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评价因素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大纲及细则;

(二)监理管理程序,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及其他内业管理;难点监控、组织协调和合理化建议;

(三)检测设备及手段;

(四)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五)总监综合素质及业绩。

经济标应当按以下方法评定:

评标标底为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竞争系数(竞争系数在0.95-1.05之间设定,该系数应当在开标后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接近评标标底的得分最高,中间值可进行插值法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投标人总得分应当去掉评委评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他评分的平均值计算得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人总得分数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前1至3名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预中标人。当确定的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15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监理招标范围、监理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监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自收到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履行备案手续,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5%或5万元人民币,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额度相等的工程监理费支付担保。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黑建建[1999]第12号文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暂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