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程招标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证件查验监督等事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浏览量:2300  日期2010-02-25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监督管理,确保资格审查公平、公正进行,现就资格审查过程中查验相关资格证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代理机构在设置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时(合格制),要明确具备条件所需提供佐证资料名称、原件或者复制件,因客观情况如已入账财务票据等无法提供原件的,在核查要求中不得要求提供原件;在查验并填写核查情况时,要明确填写肯定或者否定意

见;核查结束后,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应签署姓名予以确认,拒不签署的,由验证评委和监管人员签字说明拒签情况。
二、今后在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招标人不再规定必须对技术负责人、工长(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项目管理人员实行验证,按照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原则,在工程投标报名时只查验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件,不再查验其他项目管理人员证件,在资格审查时

只查验有效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件,其他人员证件一律不再查验。
三、关于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提出明确配备要求,并明确要求投标人要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予以配备,不予承诺的按照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在开、评标活动中,不再查验除项目经理(建造师)以外人员

的资格证件。
四、为保证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条款,规定中标人必须在中标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为该工程项目配备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资格证件报招标监管机构查验,招标监管机构查验后予以载入中标备案通知书

中,同时依法代保管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工长(施工员)证件。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待审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按照此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